广立微(301095)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并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如有)或监事会(如有)。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 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 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 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或虽未 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