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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源化工(00068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办法(2025年9月修订)
博源化工博源化工(SZ:000683)2025-09-29 12:03

第一章 总则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办法 (2025 年 9 月修订)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 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 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 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 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内部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