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603306) - 华懋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1、聘请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 PATRICK MAK & TSE(香港律师)、ONG, RIC & PARTNERS(马来西亚律师)、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开曼律师)、ADSAN LAW LLC(新加坡律师)等境外律师 事务所对富创优越境外子公司发表法律意见; 3、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备 考审阅机构;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懋科技")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部分现金对价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支付)的方式,购买: (1)深圳市富创优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优越")9.93%股权,(2) 富创优越股东深圳市洇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市富创优越壹号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