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电力(60045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修订稿)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性文件和《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 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 其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