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电力(60045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 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