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7]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需经相关程序并披露[10]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6] 关联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且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的情况除外[16] - 关联交易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0]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24] 关联金融服务协议要求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应在资金存放前评估财务公司并出具含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的风险评估报告[24][25] - 公司应制定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并动态评估监督资金风险[25]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披露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并对比说明定价公允性[25]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应在协议期间每年披露预计业务情况[26] 风险情形处理 - 财务公司协议期间出现风险情形公司拟继续业务需重新签协议并说明考虑及保障措施[27]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说明存贷款比例合理性[27] - 会计师事务所应每年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28]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等情况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28] 关联交易豁免情形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8]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8] -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等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8]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9] -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9]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满足条件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9] 制度制定修改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制定和修改[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铁科轨道(688569) - 铁科轨道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