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7] 自行召集条件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11]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有情况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12]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表决权限制 - 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过规定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2]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2] 决议通过比例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4]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4] 特别决议事项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5]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5]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7]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 方案实施 - 公司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27]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8] 规则生效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30]
民丰特纸(600235) - 民丰特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