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管理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签三方监管协议[6] 协议处理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需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审议 - 超募资金、改变用途、节余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3] - 高于1000万元的事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2] - 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3]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净额10%,需经董事会和保荐或独财审议[13] 资金操作时间限制 - 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6] 资金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7] 资金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4] 资金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在专项报告披露鉴证结论[25] 特定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5]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在专项报告披露核查结论[25] 特定情况分析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6] -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制度,视情节处理,必要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上报立案查处[26] 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为准并修订制度[28] 制度管理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2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9] 制度时间 - 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此制度时间为2025年9月[30]
黄山谷捷(30158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