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披露行为[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不得提前泄露[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等主体[4] 披露原则与责任人 -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得提前泄露[7]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12] 日常工作部门 - 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工作[18]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了解公司情况[13][19]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20] 股东与关联人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涉及披露义务时应告知公司[17]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时间披露年报、半年报和季报[23]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审计,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需审计,季报一般无须审计[22][23] 报告异议处理 - 董事等对定期报告有异议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披露[24] 业绩预告与处理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32]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33] 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34] - 最近一年财报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后续报告应说明情形是否消除[35] 差错与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因前期财务报告差错等被责令改正应及时披露并更正[26]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8] 股东情况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并配合披露[3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并配合披露[32] 资料保管与认定 - 证券事务部留存信息报送文本原件作为责任认定依据[37] - 证券事务部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44]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草案,经审核审议后披露[38] - 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草拟,审核审议后披露[39] 披露前审核 - 公司信息披露前需部门负责人核对、合规审查、董事长签发[41] 控股股东与股东责任 - 控股股东等对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 - 股东对涉及公司股权变动等事项负有信息传递责任[36] 异常交易与澄清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或媒体报道可能影响交易时应澄清[35] 内幕交易与责任 - 内幕交易致投资者损失行为人应依法担责[48] 豁免与暂缓披露 - 符合条件信息可按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50] - 暂缓披露信息需符合条件且不得滥用程序[51] 财务信息内控 -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控确保真实准确[52] 档案保存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54] 信息报告责任人 - 公司各部门等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55]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要求担责[5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与法规冲突按法规执行且随法规修订调整[60] - 违反制度除担责还将向监管部门报告违法情况[6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62][63]
毓恬冠佳(30117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