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需重新论证[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6个月内可置换[13]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8] - 公司建立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7]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分别设专户,超募资金专户管理[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使用经股东会审议[18]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经股东会决议[20]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0]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董事会决议[21]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披露[25]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检查资金存放使用情况并报告审计委员会[25] - 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现场调查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情况[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披露[26] - 专项核查报告含10项内容[27]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7] 其他 -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供资料[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督促整改并报告上交所[27]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专户设立使用管理监督适用本制度[29]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31]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32]
大元泵业(603757) -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