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6] 审议通过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6]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担保限制原则 -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达或超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除非股东会批准[11]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12] 担保管理措施 - 公司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14] - 若被担保人经营恶化等影响还款能力,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14]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行则采取补救措施[14]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14] - 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核查公司担保行为[14] 违规处理办法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14] - 董事会视风险、损失和情节轻重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16] - 无权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担责后可向相关人追偿[16] - 董事会违规做担保决议致损失,表决董事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6]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0]
黄山谷捷(30158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