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含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子公司等[3]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重大事项,保证信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5] - 出现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8] - 公司应披露业务、技术、财务等重大信息,揭示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12]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已披露事项变化应及时公告[8][9]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要符合要求[9] - 公告文稿应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采用中文文本[10]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10]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原因消除等情形应及时披露[11]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前3个月、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季报[15] - 年度报告应记载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6] -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8]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披露相关文件[18]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6]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2个月内披露年报,应在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26] -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10%以上,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27] 交易披露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形应及时披露[30] -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等情形应及时披露[32] 担保审议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3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3] 关联交易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34]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34] 其他披露情形 -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值,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41] - 公司开展新业务或进行重大交易,需披露原因、准备情况、行业情况等信息[40]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行业信息,包括基本特点、核心竞争优势等[39] - 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项,需及时披露对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43] - 公司出现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需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43]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关注[44]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需披露相关信息[51] - 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53]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需披露[54] -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需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48] -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需按规定披露核查公告[49]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比达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等情况需披露信息[52]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需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53] - 公司出现多种情形(如变更名称等)应当及时披露[56]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59] -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三个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代行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聘任[61] - 对外发布信息需经提供部门核对、董秘办草拟、董秘审核、董事长签发[63] - 定期报告由高管草拟,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董秘组织披露[65] - 临时报告由董秘办草拟,董秘审核并组织披露[67] -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指定部门草拟,董秘审核报送[69] - 重大信息由董事、高管报告董事长和董秘,董秘组织披露[70] - 未公开信息自重大事件发生启动流程,董秘组织临时报告披露[72] - 收到监管部门文件,董秘报董事长,董事长督促通报董事和高管[74] - 对外宣传文件经董秘审核,发布后报送董秘办备案[75]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和对外事务[77] 违规处理 - 公司将对信息披露失职或违规行为视情节处理[79] - 公司保留追究擅自披露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等责任的权利[81] - 公司有权处理未配合信息披露或非法索要内幕信息的相关方[81] - 公司有权处理未按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和披露的机构及责任人[81]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83]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并修订[8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84]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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