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资产运营风险[2] - 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由公司统一管理[3][4] 担保审批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17]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6][17]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19] 担保操作流程 - 公司可对符合条件单位提供担保,需审查被担保对象资信状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8][9] - 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对外担保风险,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发表意见[19][2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比照制度执行,以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0] - 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等内容[23]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办理、法务人员协助,财务和法务人员有各自职责[25][27][28] - 担保合同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签订合同,应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28] - 被担保对象反担保应与公司担保数额对应,需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28] 担保后续管理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董事会并采取措施[30][33] - 被担保人未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30][31]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履约,违约时启动追偿程序[31] 信息披露与保密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35] - 参与对外担保部门和责任人需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情况并提供资料[35] - 公司对外担保批准后需在规定媒体披露相关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35]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35]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要控制知情者范围,知悉人员有保密义务[35]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董事会视损失、风险、情节决定对有过错责任人处分[37]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37] - 经办人员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7] - 经办人员怠于履职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37]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亦同[40]
毓恬冠佳(30117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