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002011)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财务审计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 利润分配与股本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情形[2]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公司股本总额10%[2] -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票未超公司股本总额1%[2] 股权激励计划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不适用本次计划(无预留权益)[3] -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未超10年[3]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时,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3]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时,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行使权益条件[3] -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完整[3] 权益限制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29]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33]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27] -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不少于12个月[28]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30] -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31] -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不少于12个月[32] 意见与审议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且无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意见[34] - 上市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发表专业意见[35] -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