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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00201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盾安环境盾安环境(SZ:002011)2025-09-26 13:17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募集资金使用 - 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1] - 超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延期实施项目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财发表意见并披露[12] - 公司应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鉴证[11] - 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9] - 支出按内控审批,在披露范围内使用[9] - 可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经审议、鉴证、同意[14] - 闲置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4][15]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产品[17] - 超募资金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8] 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投向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财同意、股东会决议通过[21]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低于10%,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3] -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审批,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3] - 部分项目终止节余资金补流,需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23]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鉴证[26] - 会计师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27] - 保荐机构或独财半年现场检查一次资金情况[27] - 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问题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披露[27] - 保荐机构或独财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7] - 保荐人或独财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9] 违规责任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分[31] - 违规致公司受损,责任人依法担责[31] 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31]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