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奥博(0029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资金置换与专户管理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1] - 审慎选择银行开设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协议签订与用途规定 -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0] 资金使用条件与产品要求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应符合条件并及时公告[12]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的非保本型产品[15] 资金用途变更与节余处理 - 改变用途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18]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20] 监督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年度情况[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制度相关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27] -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