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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股份(30062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维业股份维业股份(SZ:300621)2025-09-26 12:47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5]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1]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表决权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1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表决总数[18] 投票制度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8] 决议通过 -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6]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7] 其他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24]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3]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2] - 股东会审议提案变更视为新提案,不得在本次会议表决[19]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19]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19] - 股东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18] -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8] - 累积投票制下与会股东选举董事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29] -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选票数等于所持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29]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选票数等于所持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29] - 当选董事需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且从高到低依次产生[30]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33]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