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维业股份(30062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维业股份维业股份(SZ:300621)2025-09-26 12:47

信息披露范围 - 持股5%以上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5]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6] -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数额累计达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需披露[17] -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需披露[17]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17]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17]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1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9]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升降超50%,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业绩预告[12] - 董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有异议,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12] - 董事会预计业绩与已披露预告差异大,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特定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3]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3] - 发生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公司应立即披露[15] - 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需及时披露[18] - 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需及时披露[18] -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需及时披露[18] - 定期报告由董事长签发并加盖公章后披露[24]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27]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7] - 公司应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29] - 公司应严格审查非正式公告方式传达的信息[34]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刊登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8] 违规责任与制度说明 - 违规责任人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1] -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致他人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1]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致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权利[1]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订亦同[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