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论证与调整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5] - 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5] 资金使用审议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资金存放规定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8] 资金使用原则 - 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5] 资金占用限制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5] 节余资金豁免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履行规定程序[19]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资金使用审核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5] 资金情况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25] 年度资金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项目地点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2]
维业股份(30062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