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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00187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招商港口招商港口(SZ:001872)2025-09-26 12:32

募集资金存储与协议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提前终止需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7]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9] - 禁止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发现占用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9] - 募集资金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9] 项目相关规定 - 若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资金补充与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1]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12] - 超募资金使用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12]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3] 变更程序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项目投资方式需经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代表人,并提交股东会审批[15]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需经董事会审议等程序[1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和保荐人等同意可使用;达或超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19][2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1] 鉴证报告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2] - 如鉴证报告认为存在违规,董事会应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