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庭国际(000056)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资助限制 - 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后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资助[2] - 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资助对象申请[16] 审批程序 - 提供资助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5] - 单笔资助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4种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股东会审议[5] - 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资助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批[16] 表决规定 - 董事会审议资助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会[6] 后续处理 - 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提供,视同新发生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程序[6] - 公司对持股不超50%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应按比例提供[7] 信息披露 -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资助事项相关内容[9] - 已披露资助事项出现3种情形时,应及时披露情况及补救措施[10] 其他规定 - 逾期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11] - 对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17]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资助实施管理、考察、提出计划等[12][13] - 内审部监督检查资助事项审批流程、资金安全和信息披露[13] - 证券部负责资助事项信息披露及持续披露[14] 制度相关 - 制度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董事会[19]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依新规定修订[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