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 -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第十九条履行程序;达到或超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投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在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15] 现金管理 - 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超募资金使用 - 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先后顺序有计划使用[18]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存在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超审议程序额度、期限或用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1]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2] 审批与披露 - 将募集资金用作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等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13][19]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情况[15] -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等内容[15] 资金使用记录与检查 - 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4]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结果[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4]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合理保证[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异常处理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25] 监督职责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和制止违法使用募集资金情况[26] 办法实施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28]
皇庭国际(00005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