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2]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4]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不同意或未反馈时可自行召集[14]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5]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情形需审议[7]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财务资助事项需审议[8]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1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10] 股东会通知与提案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在20日前公告通知,临时股东会在15日前公告通知[1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8]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应在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8] 股东会投票与决议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0] 董事选举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33]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33] - 股东提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案,需在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十天送达[33]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3]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说明原因[21]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5日内发出通知[15]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15]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6]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列席股东会[36]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34]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就任[38]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38]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38] - 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8] - 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有争议时应及时起诉,判决前执行决议[39]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39] - 公告或通知指在指定报刊刊登信息,篇幅长可摘要披露且全文在指定网站公布[41] - 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公告[41]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上市地法律等规定为准[41] -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1]
宁波港(601018)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