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2] - 应采取能了解胜任能力的方式保障公平公正[8] - 选聘文件应包含基本信息、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及时公示结果[9] 评价要素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9] 费用与任期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应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情况并报送出资人机构[10]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八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超十年[12] 人员轮换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12] 监督报告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及自身监督职责情况报告[7] 文件保存 - 公司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起至少十年[13] 续聘改聘 - 审计委员会续聘时对会计师本年度审计工作及质量评价,否定则改聘[21] - 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15] 空缺处理 - 年报审计期间事务所职位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前委任新所并尽快提交审议[15] 信息披露 - 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或年报中披露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5] 更换时间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6] 审核程序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应约见前后任事务所,评价执业质量并发表审核意见[16] 解聘通知 - 解聘或不再续聘事务所应事先通知,股东会表决时事务所可陈述意见[16] 主动终止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16]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8]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严重违规的事务所股东会可决议不再选聘[18] 制度实施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20]
同大股份(30032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