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担保除外)应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除外)应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局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2]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董事局有权批准与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上(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3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12] - 未达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局主席审批,主席可授权总裁审批[13]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拟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16] - 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3] - 董事局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和股东应回避表决[14]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已审议通过且主要条款未变的日常关联交易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15]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15]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16] - 签订超3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参照政府定价等原则执行[19] - 按特定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可采用成本加成法等定价方法[19] 豁免规定 - 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1] - 拟披露关联交易属特定情形可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义务[2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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