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4] 资金使用检查与论证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8]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0]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局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1]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变更募投项目需提交董事局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3]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局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5] 超募资金使用 - 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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