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义务人 - 公司董事、高管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报告义务人[7][10][16][18]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报告[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0]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0] 报告流程与管理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面谈或电话报告,24小时内交书面文件[15] - 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应分析并判断是否披露[15]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16]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相关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配合披露[21]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等情形应刊登提示性公告[22] - 出售股份后导致持股低于50%、30%等情形应刊登提示性公告[24] - 自身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提供新履约担保[21] 其他 - 发生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被质押等情形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26]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培训[19]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8][29]
中信出版(30078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