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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002003) - 公司章程
伟星股份伟星股份(SZ:002003)2025-09-26 10:3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0年8月31日由临海市伟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8] - 2004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8]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8889653元[8] - 已发行股份数为1168889653股,均为普通股[15]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16] - 收购股份后,不同情形注销或转让时间不同[20]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2]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23] - 董事、高管等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 [23]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可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时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诉讼权 [29]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9] - 多种情形下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9]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9] - 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59]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60]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60]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61] - 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62] - 股东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62] -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提名并民主选举产生[62]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6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名[77] - 主营业务投资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12个月内累计不超该比例;非主营业务投资单次金额占15%以下,12个月内累计不超该比例[80] - 资产处置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12个月内累计不超该比例[81] - 重大合同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多个合同累计不超该比例[81] - 对外担保单次金额不超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对外担保需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和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或股东会批准[81] - 对外捐赠单次金额不超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81] - 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主营业务投资等事项[83]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83][84]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84] 高管相关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 - 9名[101] -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101] - 总经理可审批单次不超过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重大经营合同,单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产处置[101] 财务与分红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05][106]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8]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08] - 公司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09] - 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2年为负,不进行不少于累计可分配利润50%的高比例现金分红[110] - 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可不进行分红[110]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111] - 董事会利润分配方案需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112] 其他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至少一家报纸及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渠道[12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24]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24][125][126]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28] - 公司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存续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28] -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131]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131] - 公司股票被终止在深交所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