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除担保)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2]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情况除外)需股东会审议[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及适用规定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17] - 因放弃权利发生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适用相关规定[13,14] -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交易金额适用规定[14] - 特定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金额适用规定[14] 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流程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5] -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价格等主要条款重大变化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7] - 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并提交相关文件[19] - 应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0]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总金额,超出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21][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披露[23]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向关联人溢价超100%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25] - 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7][28]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等特定情况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8] 制度相关定义及执行 - 明确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关联董事的定义[30] - 明确公司关联股东的八种情形[31] - “以上”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31]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32]
ST景谷(60026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