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4]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募投项目与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9][18]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4]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8] 资金管理与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0]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信息[12]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3] 核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独董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6]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6] 制度相关 - 公司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29] - 公司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3] - 公司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4] - 公司制度未作规定时适用相关规定[34]
至正股份(603991) - 至正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