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4]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5]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事项[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形需提交审议[7][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8种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审议通过[8] 决议通过条件 - 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特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普通决议需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9]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9]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9]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会议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的结果为准[33]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弃权[33] 董事选举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8] -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才能当选[29]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2]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原因[22] - 会议记录需记载会议时间、地点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5]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方案[36]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瑕疵决议[37] - 本规则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登记后生效,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42]
斯莱克(30038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