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3]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不得被提名[11] - 近36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11] - 过往任职因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职未满12个月不得被提名[11]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12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4]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1]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14] 独立董事职责与权限 - 审计委员会中应过半数,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5]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5]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质询或罢免提议[16]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4]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4]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3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3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2] 独立董事撤换与补选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请股东会撤换[17] - 因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20] 审计委员会规定 - 相关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7]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8] 公司资料与制度规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资料[37] - 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10年[37]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4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1]
斯莱克(30038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