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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珠(600568) -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中珠医疗中珠医疗(SH:600568)2025-09-25 11:0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1年4月23日获批发行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4]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92,869,681元[4] -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为1262万股,向发起人发行1230.4万股,占比97.5%[12] - 公司股份总数为1,992,869,681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1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12] - 董事会作出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1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18] - 特定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该部分股份占股份总数25%[19]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2]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若程序或表决方式违规,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书面请求相关方起诉或直接起诉[24][25]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31]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2]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2]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2]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2]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7]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67] - 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67]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68]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应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以上,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74] 对外投资与交易规定 - 对外投资事项中,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6] - 对外投资事项中,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且超500万元[7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且超5000万元[7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且超500万元[77] 利润分配规定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0]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103] - 特殊情况之一为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且超5000万元[104] - 特殊情况之一为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104] - 特殊情况之一为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高于70%[104] 公司合并、分立等规定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5] - 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或系统公告[115]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5] - 公司分立需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减少注册资本债权人可在三十或四十五日内要求清偿或担保[116]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法定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117] 公司解散与清算规定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20]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需十日内公示;修改章程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122]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清算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122] - 清算组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公告;债权人三十或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