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条款[1]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2]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2]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若鉴证报告认为存在违规情形董事会应公告相关情况及措施[2]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时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3] 资金置换与现金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4]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多项内容[4] - 公司出现现金管理产品重大风险情形需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4]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容[5]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5]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超募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不得超总额30%[6] - 公司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6]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由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6]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需披露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6] -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6]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间变更除外)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6]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达到或超过10%,还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7] 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按变更要求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7] 审计与报告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7]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8]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8] - 若会计师出具上述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8]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8]
云南锗业(00242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