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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600021)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上海电力上海电力(SH:600021)2025-09-25 09:15

收购事项 - 原计划收购KE公司66.40%股权,对应18,335,542,678股,支付对价17.70亿美元,奖励金不超0.27亿美元[9] - 2016 - 2017年推进收购获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批准[11][13][14] - 2018年7月新电价机制使双方同意重新估值调整价格[15] - 2019年提交更新版非约束性报价未被接受[15] - 2020年至今开展补充尽调并跟踪项目情况[15] - 2025年9月9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收购KE公司股权事项[18] - 终止收购未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19] 公司基本信息 - 2003年9月27日获批首次发行2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内资股),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7]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1,674.3645万元[28] - 发行股份总数为2,816,743,645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34]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251,588,074股,占比44.43%[34] -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63,292,165股,占比12.90%[34] - 其他股东持股1,201,863,406股,占比42.67%[34] 公司章程修订 - 修订章程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调整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22] - 修订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增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1人[22]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35] - 回购股份需满足特定条件,如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等[38] -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可回购股份[38] -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可回购股份[38] - 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3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4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1] 股东权益与会议规定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44]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45]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4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48]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应在30日内提起诉讼[48]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5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7]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60][61]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60][6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63]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63]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5 - 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81]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职工代表董事名额为1人[85] - 公司董事会由14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1人[91] -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5]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等提议时,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95]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需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5]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113]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报,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报[120] - 交纳所得税后的当年利润,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21]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22]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22]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123] - 公司在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125] 其他规定 -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参与重大经营决策[116] - 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29] -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22,132] - 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提前30天通知[133,134] - 公司合并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39] - 公司分立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40]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40]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44] -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