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 对外担保审批 -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8种情形[11][12]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2]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2] 担保豁免与额度预计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满足一定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反担保与风险判断 -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防范风险措施须与担保数额对应[11] -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应拒绝担保[11]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7] 担保合同签署与管理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分别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合同[16] - 担保合同应于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16] - 获批准的担保事项超时限未签合同,再办理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16] 日常管理与风险应对 - 财务部为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定期报告[16] - 被担保债务到期需展期或主债务合同变更,需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或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担保[17] - 财务部应加强担保债务风险管理,出现不利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急方案[18] -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18] 信息披露与责任承担 - 对外担保相关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违规管理人员需担责[21]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股东会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解释[25]
宁波色母(301019)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