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301019)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财务资助限制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5]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资助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资助须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三人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7] 控股子公司资助 - 为持股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董事应关注其他股东是否按比例且同等条件资助[6]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资助事项应公告概述、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等内容[10] - 已披露资助事项在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时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2] 逾期资助处理 -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14] 部门职责分工 - 财务部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提出计划、办理手续等[15][17][18] - 内部审计部门是监督机构,监督审批流程、资金安全和信息披露[15][19]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经办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持续披露[15][20] 资助申请审批 - 原则上不主动提供资助,需资助对象申请[22] - 财务部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审查资格,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22] - 超出董事会权限的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23] 违规处理 - 对违反审批权限和程序的部门及个人追究责任,严重时移送司法[23] 制度适用范围及生效 -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资助适用本制度[25]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