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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301019) -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宁波色母宁波色母(SZ:301019)2025-09-24 12:3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7]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13]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检查项目可行性[14]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应在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应存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 实行专户存储,不得混存其他资金[8] 资金使用限制 -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与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10] -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及高风险投资[10]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3][27]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5] -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募集资金[17] 变更事项处理 - 改变实施地点需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17] 资金运作时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8]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9]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2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25]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5] 内部审计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27] - 董事会收到审计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7] 注册会计师审核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注会专项审核并鉴证[28]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披露[29] 保荐或独财职责 - 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9] - 年度结束披露专项核查报告[29] - 特定鉴证结论应分析原因提核查意见[29] - 发现异常违规及时向深交所报告[29] 其他 - 公司接受保荐人现场调查[30] - 制度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31]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