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 六种情形下需召开临时股东会,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7]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提案[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投票相关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8] - 特定情况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8] - 股东违规买入股份,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规定[21]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为准[21] 表决结果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21]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及时公告,列明相关内容[22]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22]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相关内容[22] -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4]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4]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等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5]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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