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议案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股东会表决由出席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4]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5]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门[21] - 控股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应将复印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23] -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与注销及合同保存管理[23] -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23] 担保后续处理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履约需通报董事会并披露[28] - 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8]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报告董事会[28]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预先行使追偿权[29] 制度其他规定 - 违反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责任人将受相应处分[31]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5]
纬德信息(68817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