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0]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2]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2]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3]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原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7]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6] 资金使用限制 -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超募资金投资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应明确计划、董事会决议、保荐或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存在四种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程序[20]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1]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变更募投项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相关内容[22] - 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相关内容[23] 信息披露 -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遇严重影响计划情形及时公告[25]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董事会应在报告披露保荐或顾问核查报告和鉴证报告结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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