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和相关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3] - 信息披露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11] - 公告文稿应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懂[14]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18]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部分情况半年度或季度报告也需审计[18] - 公司应在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9] 业绩预告 - 全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业绩预告[23] - 半年度或季度净利润为负值等情形可进行业绩预告[24] - 利润总额等孰低者为负值且调整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可能需预告[23] 其他披露情形 -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29] - 变更公司名称等信息应当立即披露[30] 披露更正 - 披露业绩预告后有重大差异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33]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差异达10%以上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27] 信息管理 - 董事等签署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不少于10年[43]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需执行内控和保密制度[44]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和核算[44] 暂缓与豁免披露 - 公司可因信息不确定性等情形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47][48][62] - 决定暂缓、豁免披露需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材料保管十年[51] - 原因消除等情况应及时披露[47][54] 相关责任 - 董事等应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35] - 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当致泄露愿承担法律责任[70] 其他事项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37]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更换原因和其陈述意见[39] - 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制度[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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