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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新材(600281) -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华阳新材华阳新材(SH:600281)2025-09-24 09: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4]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会计专业人士需有5年以上全职相关工作经验[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2]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2] 任职管理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3] - 致比例不符规定,60日内完成补选[14] - 出现不适宜情形,1个月内解除职务[16] - 辞职致比例低于三分之一,履职至新任产生,3个月内提名新候选人[16] 职责与权限 - 行使特别职权及审议特定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9]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2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2]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24] - 对15类重大事项发表4种类型独立意见[26] - 对重大事项出具意见至少含基本情况和依据[27] - 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签字确认并披露[28] 公司支持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并提供便利[20]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情况并提供资料[29] - 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9] - 提供履职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协助[29] - 人员积极配合履职[30] - 承担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30]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董事会预案、股东会审议并披露[30]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1] 其他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规、规定和章程执行[3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