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汽车(09973) - 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風險控制與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提名,並 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選舉委員的提案獲得通過後,新任委員在 董事會會議結束後立即就任。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設召集人即委員會主席一名,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由董事會任命,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職責時,由過半 數委員共同推舉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代行其職責。 第一條 為強化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決策功能, 持續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確保董事會的有效監督管理,不斷完善公司治 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香港聯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香港上市規則》」)、《香港上市規則》附錄 C1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香港會計師公會《審計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等適用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簡稱「《公司章程》」),依照董事會決議,公司特設立董事會風險控制與審計委員 會(以下簡稱「審計委員會」),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奇瑞汽車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