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规模与审批 - 公司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合并净资产40%,单户子公司融资担保额不得超本公司净资产50%[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3]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3]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3] 担保管理与审查 - 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做好担保资产保后检查[7] - 业务主体部门季度终了报送所属企业担保明细表,半年度和年度终了报送担保业务汇总分析[11] - 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2] -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5]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时,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6]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同情况对象处获额度,获调剂方不能有逾期未偿还负债[16] 担保申请与审查 - 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担保申请书、财务报告等资料[18] - 公司审查被担保企业,若发现资金投向不符法规、近三年财务文件虚假等情形应拒绝担保[20][21] - 被担保方反担保价值须覆盖担保金额,设定反担保财产为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公司应拒绝担保[20] 担保合同与风险控制 - 对外担保获批后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等条款,风险合规部审查合同[21] - 各责任部门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追偿[25]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公司对外担保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29] - 发生担保合同变更等事项时公司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29] -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公司担保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29] - 董事会视情况对有过错责任人给予处分[31] - 董事等高管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31] - 经办人员等违反规定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2] - 经办人员等怠于履职造成损失视情节处罚[32] - 经办人员等擅自担责造成损失公司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3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35]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6]
中信股份(00267) - 海外监管公告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