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额度限制 - 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公司合并净资产的40%[3] - 单户子公司融资担保额不得超本公司净资产的50%[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11] 审批要求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1]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其他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2]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时,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3]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4]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需提供多类资料[16] - 若被担保企业资金投向不符法规政策、近三年财务文件虚假记载等情形,公司应拒绝担保[18] - 被担保方反担保价值须覆盖对外担保金额,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不得用于反担保[18] - 对外担保获批后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等条款[19]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修改、变更、转让、展期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合同变更等需重新履行调查评估及审批程序[21] 风险控制与追偿 - 责任部门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追偿经济损失[23]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关部门应提请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5]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担保需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27] - 担保合同变更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27] -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担保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27] 责任追究 - 董事会视损失、风险和情节决定对有过错责任人处分[29]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29] - 经办人员等违反规定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0] - 经办人员等怠于履职造成损失视情节处罚[30] - 经办人员等擅自担责造成损失公司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30]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2]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
中信重工(601608) - 中信重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