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东生物(688513) - 苑东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备案公告[7]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资金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3]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4] 资金使用决策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15]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16] 资金使用披露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资金情况[23] -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项目实施与制度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8]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8] - 本制度词语释义与《公司章程》相同[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8] - 本制度与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