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检查与使用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7]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需重新论证[18] 资金协议与专户管理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2] - 三方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备案并公告[13]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5]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10]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10] 资金使用限制与计划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2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3]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股份,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6] 项目变更与披露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3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5] - 募投项目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同意[29] 监督与责任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4]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4] - 发现控股股东等占用募集资金,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责任[2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19]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其他规定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5]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6] - 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7]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40] - 本制度将随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变化适时修改或补充[40]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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