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6]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临时股东会应于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9] 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19] 决议相关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22]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股东会决议应公告出席股东情况、表决方式、提案结果等内容[20] 选举相关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为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16]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章程规定人数2/3以上,原董事会成员继续履职并在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17]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1]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公告中特别提示[21] - 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和损害其合法权益[22]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股东会决议,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除外[23]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23]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履行职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运作[23]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23]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披露[23] - 公告等信息应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长篇幅可摘要披露[25]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5]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5]
特发信息(000070) - 特发信息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