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002970) - 董事会秘书与公司秘书工作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董事会秘书相关 -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11] - 董事会秘书有特定情形时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解聘[12] -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聘任[13] -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包括最近三十六个月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等[7] -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特定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并提示风险[7]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0] -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等多项职责[15] - 董事会秘书可兼职但会计师和律师不得兼任[9] -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特定行为不能以双重身份做出[9] -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职[30] -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21] 公司秘书相关 - 公司设公司秘书,可由一或两人出任[23] - 公司秘书应向董事长或经理汇报,董事可获取其意见和服务[24] - 公司秘书是与香港联交所指定联络人之一,负责H股信息披露等职责[25] - 公司秘书遴选、委任或解雇需通过董事会会议批准[26] - 除获豁免外,公司秘书须符合香港联交所专业资格等要求[26] - 每个财政年度,公司秘书须参加不少于十五小时相关专业培训[26] 其他 -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履职提供便利并支持其工作[28] - 本规则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失效[30]